(2017)黑038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芝与被告吕桂富、郝淑艳、单志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芝,吕桂富,郝淑艳,单志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民初1318号原告:李建芝,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吕桂富,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庆安县。被告:郝淑艳,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单志宽,男,1968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李建芝与被告吕桂富、郝淑艳、单志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芝、被告郝淑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桂富、单志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建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吕桂富、郝淑艳、单志宽连带赔偿借款550000.00元及利息;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1日,吕桂富在密山市向李建芝借款55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单志宽、郝淑艳用工资作为吕桂富向李建芝借款的担保,吕桂富至今未能还款,故李建芝诉至法院。郝淑艳辩称,其与单志宽为吕桂富的��款提供担保。借款的金额为550000.00元,后期已经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还有部分借款也偿还了,但收据在吕桂富手中。吕桂富、单志宽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吕桂富以偿还贷款为由,于2015年12月31日在原告李建芝处借款550000.00元。郝淑艳、单志宽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吕桂富于借款当日为李建芝出具借据一份,吕桂富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郝淑艳、单志宽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捺印。借据中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吕桂富于2016年1月25日偿还200000.00元,李建芝于收款当日为吕桂富出具收据一份。剩余款项经李建芝多次向吕桂富索要,但吕桂富至今未予偿还,故李建芝诉至法院,要求吕桂富偿还借款550000.00元及利息,郝淑艳、单志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建芝与被告吕桂富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吕桂富应当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后经李建芝索要,吕桂富偿还了200000.00元,但剩余款项至今未予偿还。故李建芝要求吕桂富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建芝主张吕桂富所偿还的200000.00元属于利息,而不是本金。但借据中双方并没有利息约定,李建芝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所偿还的款项属于利息,故对李��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李建芝与吕桂富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利率,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本案的利息计算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被告郝淑艳、单志宽自愿为吕桂富的在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郝淑艳、单志宽应为吕桂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吕桂富、单志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桂富给付原告李建芝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被告单志宽、郝淑艳承担上述款项连带清偿责��。三、驳回原告李建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00元,由李建芝负担1375.00元,由吕桂富、单志宽、郝淑艳负担32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