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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阚泽亮诉被告李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泽亮,李依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2178号原告:阚泽亮,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大桥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依海,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乾,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景星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阚泽亮诉被告李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被告李依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阚泽亮诉称:2015年12月21日,被告李依海在他处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2016年6月20日还款,月利息1.5分,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逾期经他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付。故他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2015年12月21日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及利息的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被告辩称:同意原告所述借款事实,但按照合同约定,本案应由龙沙区法院管辖。被告李依海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被告李依海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月利息1.5分,借款期限为6个月。如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由龙沙区法院管辖。逾期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应积极偿还债务。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本案应由龙沙区法院管辖的主张,但因该借款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龙沙区辖区内,此约定违反地域管辖的规定,被告又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申请,故本院对被告辩解的理由不予采信。原告诉讼有理,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依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阚泽亮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向原告阚泽亮支付利息。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李依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