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冬梅与罗某某、罗杨、杨国兰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冬梅,罗某某,杨国兰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635号原告:郑冬梅,女,汉族,1986年9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郫都区。被告:罗某某,男,汉族,2005年1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郫都区。被告(亦是被告罗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罗杨,男,汉族,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郫都区,系被告罗某某的父亲。被告:杨国兰,女,汉族,1941年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郫都区。原告郑冬梅与被告罗某某、罗杨、杨国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原告郑冬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罗杨、杨国兰的起诉。原告郑冬梅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冬梅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罗杨、杨国兰的起诉。审判员 徐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