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5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济宁兴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张兆义、张奇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兴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张兆义,张奇华,庄道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571-1号原告:济宁兴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法定代表人:苑立国,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衍辉,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兆义,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张奇华,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庄道成,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上述三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宁兴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兆义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对多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化解双方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谢子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