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与彭元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彭元秀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045号原告: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2号楼2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92810200。法定代表人:何建四,总经理。被告:彭元秀,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元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