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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仕秀与谭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仕秀,谭仕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983号原告:何仕秀,女,生于1973年9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谭仕芬,女,生于1970年,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仕秀诉被告谭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7日本院向原告何仕秀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而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游晓斌二O一七年七月十七书记员  符华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