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仕秀与谭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仕秀,谭仕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983号原告:何仕秀,女,生于1973年9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谭仕芬,女,生于1970年,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仕秀诉被告谭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7日本院向原告何仕秀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而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游晓斌二O一七年七月十七书记员 符华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