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6执38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高昆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高昆鹏,赵树林,尚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38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住所地灵寿县城北街11号。法定代表人:盖亚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昆鹏,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被执行人:赵树林,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被执行人:尚卫东,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昆鹏、赵树林、尚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冀0126执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高昆鹏名下有冀A×××××号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昆鹏名下冀A×××××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过户。二、责令被执行人高昆鹏自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将上述车辆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