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刑更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徐中学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中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巿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更2518号罪犯徐中学,男,194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南阳巿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日作出(1999)南刑初字第0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中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3760.4元。原审附带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作出(1999)豫刑一终字第3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四次,共减刑二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徐中学因无端怀疑邻居徐林企图害死他,于1997年8月12日晨持刀闯入徐林家,砍死徐林次子徐氺,将徐林及其长子徐*超砍成重伤。罪犯徐中学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因无学习能力未参加学习;因患病未参加劳动。受表扬6次,改造评审优良率为:4/8。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学习能力认定审批表、老年患病残疾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另查明,罪犯徐中学患有精神疾病,经提审,该犯对周边事物没有认知能力。本院认为,罪犯徐中学自上次减刑以来,虽然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对周围事物没有认知能力,无法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暂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中学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朝晖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焦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文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