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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民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合浦县闸口镇庆丰村委会吴屋村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浦县闸口镇庆丰村委会吴屋村民小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民终74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合浦县闸口镇庆丰村委会吴屋村民小组。住所:合浦县闸口镇庆丰村委会吴屋村负责人:吴业旺,村民小组长。上诉人合浦县闸口镇庆丰村委会吴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闸口镇吴屋村民小组)因与合浦县闸口镇庆丰村委会新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闸口镇新屋村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2017)桂0521民初1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闸口镇吴屋村民小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上诉人对涉案土地拥有所有权。上诉人持有合浦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界林权证》证据证明了涉案土地属于其所有。《山界林权证》是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之规定,上诉人对涉案土地享有不可争议的所有权。其次,由于闸口镇新屋村民小组侵犯了其的土地权益,其提起的是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应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再次,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如认为其的证据不足,也仅是依法驳回其的诉讼请求,而不是不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其持有1981年合浦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界林权证》证据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新屋村民小组非法侵占其的12亩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诉人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均佑审 判 员 陈 峰审 判 员 文庆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叶雪玉书 记 员 丘 俊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