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李玮、张懿心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李玮,张懿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0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西街174-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10083111960。负责人:胡明高,行长。被执行人:李玮,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张懿心,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李玮、张懿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玮、张懿心登记共有坐落于荣县X镇X大道X段X号房屋(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玮、张懿心共有的坐落于荣县X镇X大道X段X号房屋(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学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