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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XX芳与高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芳,高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933号原告:XX芳,女,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高坚,男,汉族,1964年6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XX芳诉被告高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XX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芳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庭外和解,现高坚已按双方的约定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XX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计627.5元,由XX芳负担。审判员  林卫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