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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XX全、李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全,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728号申请执行人:XX全,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李虎,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XX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虎的存款12318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岳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