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省新三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新三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长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937号原告黑龙江省新三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热源街277号昌升商贸城4-10-21。法定代表人钱桂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长友,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好力保乡。原告黑龙江省新三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省新三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新三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