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裴景枝与柴玲玲、徐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景枝,柴玲玲,徐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裴景枝,女,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柴玲玲,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徐春香,女,193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裴景枝与柴玲玲、徐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7)郑黄证执字第00101号执行证书及(2014)郑黄证民字第2225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柴玲玲、徐春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裴景枝于2017年3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春香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西街1号院3号楼5层19号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柴玲玲、徐春香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