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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伟华与烟台金王科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华,烟台金王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华,女,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金王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6号。法定代表人:秦永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华与被执行人烟台金王科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