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119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小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190号之六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小捷,女,汉族,1974年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辛兴镇北宗村***号。公民身份号码:1306351974********。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吴小乐,男,汉族,1977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原告王小捷与被告吴小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冀0635民初1190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吴小乐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高境支行账号62×××74账户内存款2000000元。王小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小捷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小乐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高境支行账号62×××74账户内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小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冰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奕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