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顺与上海境策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上海境策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1521号原告:李顺,男,196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厅,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境策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1122-13室。法定代表人王广羽。原告李顺与被告上海境策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策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境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4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3日,原被告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就文化艺术品提供展览展示及拍卖服务,原告应被告要求交纳了服务费21万元。后被告未履行合同,亦未提供相应的服务,被告陆续返还原告服务费16万元,就剩余的5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只付了5千元,其余款项未依约归还。被告境策公司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就相关物品参加被告方展览展示服务,参加英国大维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会,并约定服务费用为21万元。后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2015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对上述服务费问题所产生的纠纷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分四期支付,最后一期为2016年5月20日。后被告仅支付了第一期的5000元,其余45000元尚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委托服务合同、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29日达成的协议是对不再履行双方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的后续处理的一致意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该协议,被告应分期归还原告50000元,但被告仅归还5000元,余45000元尚未依约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服务费的诉请合法合理,应予支持。双方约定最后一期的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境策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顺服务费4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6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上海境策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审 判 长 魏清见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张卫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