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湖镇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祝宣、祝晨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湖镇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祝宣,祝晨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29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湖镇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解放南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3299217109)负责人:方振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翔,男,该行员工。被告:祝宣,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祝晨欢,女,199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湖镇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祝宣、祝晨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湖镇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湖镇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湖镇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4元,减半收取计3482元,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湖镇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