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安斌、山东金尚达车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安斌,山东金尚达车业有限公司,石尚兵,石尚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04号申请执行人:郭安斌,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金尚达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周官屯村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韩呈祥,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尚兵,男,31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石尚鲁,男,30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郭安斌与山东金尚达车业有限公司、石尚兵、石尚鲁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郭安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山东金尚达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三轮全棚电动车13辆,查封期间由山东金尚达车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转移、隐匿、毁损。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