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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安斌、山东金尚达车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安斌,山东金尚达车业有限公司,石尚兵,石尚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04号申请执行人:郭安斌,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金尚达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周官屯村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韩呈祥,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尚兵,男,31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石尚鲁,男,30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郭安斌与山东金尚达车业有限公司、石尚兵、石尚鲁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郭安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山东金尚达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三轮全棚电动车13辆,查封期间由山东金尚达车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转移、隐匿、毁损。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