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永伟与施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伟,施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421号原告:王永伟,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韦丁宁,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顺辉,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伟与被告施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2元,减半收取2891元,由原告王永伟负担。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