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吕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白店乡。被执行人:吕某,男,1967年2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春申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吕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吕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6执54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海洪审判员 蔡少财审判员 邬志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