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田某某、刘某某、田某申请执行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田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06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某某市某某镇。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某某市某某镇。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某某市某某镇。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字2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