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26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田某某、刘某某、田某申请执行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田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06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某某市某某镇。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某某市某某镇。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某某市某某镇。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字2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