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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兴红、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红,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福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异36号异议人(案外人):李兴红,女,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捷道60号新天地家园1号楼公建2楼。法定代表人:于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王莹,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福银,男,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福银担保追偿权一案中,李兴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李兴红向本院提出请求:立即中止(或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3764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事实与理由:1、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3764号生效判决书系错误判决,依法应予再审撤销;2、异议人李兴红与执行案件涉案标的房屋有利害关系;3、申请执行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尚未对涉案标的的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异议人提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均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案审查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兴红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庆新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