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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德华与崔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华,崔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283号原告:孙德华,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崔春雨,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孙德华与被告崔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按原告孙德华提供的被告崔春雨地址,未找到被告崔春雨,后本院向原告释明,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崔春雨新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崔春雨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德华不能提供被告崔春雨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崔春雨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德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尹艳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姚金丽书 记 员 程月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