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澄城县平发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智毅、姬小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澄城县平发汽贸有限公司,张智毅,姬小苹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763号之一原告澄城县平发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景明,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智毅,男,汉族。被告姬小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澄城县平发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智毅、姬小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张智毅、姬小苹分期付款购买使用澄城县平发汽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陕EB66**(车架号为:LFNFVXPX8G1F20227,发动机号为:52666637)解放牌汽车一辆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澄城县平发汽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智毅、姬小苹分期付款购买使用所有权为澄城县平发汽贸有限公司的陕EB66**解放牌汽车一辆暂扣押于本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志升审 判 员 齐明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