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李立军,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08号2号楼1单元3层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了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恢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记员谢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