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诉岳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岳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5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主要负责人:段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与被告岳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撤回对岳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申请财产保全费1022元,共计2177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管奕锋人民陪审员 于绍顺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贝贝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