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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郭寿钦与李志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寿钦,李志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3262号原告:郭寿钦,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志兵(斌),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邢台县。原告郭寿钦诉被告李志兵(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郭寿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寿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寿钦撤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原告郭寿钦负担。审 判 长  刘 茹审 判 员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明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