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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柏庆林与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庆林,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782行初6号原告柏庆林,男,194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张珣,男,194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法定代表人李洪波,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进生,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铁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庆林诉被告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柏庆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柏庆林自愿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志新审判员  赵丹华审判员  周振东{文书日期}书记员  槐芸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