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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立珍与无棣县小泊头镇张义井村村民委员会、张崇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珍,无棣县小泊头镇张义井村村民委员会,张崇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542号原告:杨立珍,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无棣县小泊头镇张义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棣县小泊头镇张义井村。法定代表人:张崇义,村委会主任。被告:张崇义,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杨立珍与被告无棣县小泊头镇张义井村村民委员会、张崇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元,由原告杨立珍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