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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执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与司某甲、司某乙、祝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司某甲,司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1950年12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59年3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司某甲:女,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宜君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司某乙:男,汉族,1960年11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某:女,汉族,1959年3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与司某甲、司某乙、祝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陕B509**号斯柯达牌轿车属被执行人司某乙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司某乙名下的陕B509**号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同 刚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