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姚兰英、左洪宽与左学琴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兰英,左洪宽,左学琴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933号原告:姚兰英,女,1952年4月2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原告:左洪宽,男,1950年1月11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左学琴,女,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扬中市人,户籍所在地扬中市,现住扬中市。原告姚兰英、左洪宽与被告左学琴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姚兰英、左洪宽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兰英、左洪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兰英、左洪宽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7元,由原告姚兰英、左洪宽负担。审判员 栾汉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