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与张某5、张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王某,张某3,张某4,张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460号原告:张某1,女,1957年9月8日出生。原告:张某2,女,1961年12月31日出生。上述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付建秀,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朱玉标,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张某3,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被告:张某4,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张某5,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上述四被告之委托代理人:侯玉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王某、张某3、张某4、张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1、张某2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张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元,减半收取计四千九百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2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国人民陪审员 王继会人民陪审员 沈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