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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洪武与何军、臧天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武,何军,臧天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485号原告:刘洪武,男,199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兰,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军,男,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臧天明,男,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82710217P,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和平路59号文远大楼501-504室。主要负责人:胡家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洪武诉被告何军、臧天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洪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武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洪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刘洪武已预交),由刘洪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戈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