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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程某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336号原告:程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鑫,宁陵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又名程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某与被告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智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