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程某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336号原告:程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鑫,宁陵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又名程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某与被告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智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