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泽生、刘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泽生,刘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泽生,男,194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兴臣,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范庄子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娟,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敏(系刘娟之母),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刚,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泽生因与被上诉人刘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7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刘娟与上诉人张泽生就涉案房屋延期签订网签合同的原因没有查清,原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71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40元,予以退回。审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