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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何某某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何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92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委托代理人:何某1,男,1983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何某2,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2不当得利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