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何某某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何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92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委托代理人:何某1,男,1983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何某2,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2不当得利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