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终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开化诚合防腐设备制造厂、开化科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化诚合防腐设备制造厂,开化科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731号上诉人:开化诚合防腐设备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西新村**号。法定代表人:应依平,系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开化科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百盛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邱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顺志,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开化诚合防腐设备制造厂因与被上诉人开化科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民初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开化诚合防腐设备制造厂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开化诚合防腐设备制造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开化诚合防腐设备制造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上诉人开化诚合防腐设备制造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志昌审 判 员 程顺增审 判 员 郑慧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 琦书 记 员 毛树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