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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柳州市祥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谭政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祥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谭政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1964号原告:柳州市祥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西小区西面13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9430606XB。法定代表人:赖义忠。委托代理人:冯楚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谭政,男,壮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原告柳州市祥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政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祥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柳州市祥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祥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柳州市祥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雪莹附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