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录猛、胡锋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录猛,胡锋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督8号申请人:张录猛,男,汉族,1963年9月2日生,住桐柏县。身份认证号码为412932196309021519。被申请人:胡锋印,男,汉族,住桐柏县。申请人张录猛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胡锋印下落不明,不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录猛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 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柄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