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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长春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912号原告:长春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被告:周丽萍,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长春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江春雨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王 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