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5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梅、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梅,薛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856号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417235R)。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魁,该公司员工。被告:叶梅,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薛军,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梅、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袁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