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智勇与吴文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智勇,吴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吴智勇,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吴贞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彩霞,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吴文福,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吴智勇与被执行人吴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智勇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文福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