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中星与甄瑞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星,甄瑞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966号原告:李中星,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娟,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甄瑞轩,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星诉被告甄瑞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甄瑞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星撤回对被告甄瑞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即9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苑人民陪审员 XX峰人民陪审员 孟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祝苏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