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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黑0126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焦丽娜与姜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丽娜,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黑0126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焦丽娜,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姜君,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依法受理的焦丽娜申请执行姜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2016)黑0126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1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依本裁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智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