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九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九亮,荆如银,吴贤会,杨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90396-5。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海,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道广,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和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九亮,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荆如银,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吴贤会,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杨芝,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九亮、荆如银、吴贤会、杨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九亮、荆如银、吴贤会、杨芝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 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