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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小燕与王志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燕,王志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1383号原告:陈小燕,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辉,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艺华,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艺,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陈小燕与被告王志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陈小燕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燕以其与被告王志艺拟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燕撤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陈小燕负担。审判员  林斐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浦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