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小燕与王志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燕,王志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1383号原告:陈小燕,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辉,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艺华,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艺,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陈小燕与被告王志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陈小燕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燕以其与被告王志艺拟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燕撤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陈小燕负担。审判员 林斐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浦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