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平、梁卫超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平,梁卫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200号申请人李平,男,土家族,1976年12月13日,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杨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梁卫超,男,汉族,1990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平诉申请人梁卫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平诉申请人梁卫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已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梁卫超自愿偿还申请人李平借款本金71600元,利息23000元,保全费1328元,共计95928元,于2017年7月24日前还款。如申请人梁卫超有任何一期逾期还款,申请人李平有权要求梁卫超立即偿还剩余本金71600元,并以143000元为本金基数,从2015年7月3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申请人李平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本息结清之日,并对前述所有债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李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处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