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185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59年10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宋会肖、颜延,均系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未检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倩、书记员彭耀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颜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5日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华某”、“芳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丽雅苑北区35座7A房容留黄某1、陈某3、许某等三名未成年女子卖淫。至2017年3月27日止,陈某3共卖淫4次,许某共卖淫2次,黄某1共卖淫5次,三人卖淫所得赃款均上缴“华某”等人,2017年4月7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容留卖淫的人数和次数不应按多人多次认定;2、被告人只是负责洗衣、做饭及打扫房间等辅助工作,所起作用较同案人小,是从犯;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是初犯;4、被告人年近60岁,身体多病。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与黄某2(另案处理)伙同谢某2(另案处理),利用刘某某、黄某2两人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丽雅苑北区35座7A房,为黄某1、陈某3、许某等三名未成年女子提供食宿,并为黄某1、陈某3、许某介绍嫖客,到桂城的泽泉酒店、7天连锁酒店、维也纳酒店等地多次为嫖客何某1、谢某1、卢某1等人提供性服务,实施卖淫行为,被告人等人从中牟利。黄某2负责介绍嫖客及接送黄某1、陈某3、许某外出卖淫,收取嫖资;被告人刘某某负责联系嫖客,并在接待嫖客之前为黄某1、陈某3、许某搭配衣服,以及事后提供妇女药品、避孕药等;谢某2负责联系嫖客,在出租屋搞卫生、做饭,带同黄某1等外出接待嫖客等,2017年4月7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人何某1、谢某1、卢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指证黄某1、陈某3是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女子);证人郑某(出租屋屋主)的证言(证明其房子自2015年10月起租给黄某2、刘某某夫妻居住);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证黄某2、刘某某为夫妻关系,黄某2负责介绍嫖客及接送其外出卖淫,收取嫖资;刘某某主要负责联系嫖客,并在接客之前为其搭配衣服;谢某2主要负责联系嫖客,在出租屋搞卫生、做饭,带其外出接待嫖客等。其在2017年3月间经被告等人介绍卖淫5次);证人陈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证黄某2、刘某某为夫妻关系,黄某2负责介绍嫖客及接送其外出卖淫,收取嫖资;刘某某主要负责在接客之前为其搭配衣服,以及事后提供妇女药品、避孕药;谢某2负责联系嫖客等。其在2017年3月间经被告等人介绍卖淫4次);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证黄某2、刘某某为夫妻关系,黄某2负责介绍嫖客及接送其外出卖淫,收取嫖资;刘某某主要负责联系嫖客,带其外出接待嫖客;谢某2收取嫖资。其在2017年3月间经被告等人介绍卖淫2次);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其与黄某2为夫妻关系,黄某2联系嫖客在外面和女孩子做性交易);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记录;通话清单;相关酒店的开房资料及监控录像;黄某1、陈某3、许某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资料等。1、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容留卖淫是指为他人从事卖淫行为提供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场所。而根据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人黄某1、陈某3、许某、何某1、谢某1、卢某1的证言,卖淫地点均在桂城的多家酒店内,刘某某、黄某2所租的房子只是供自己及卖淫女子日常居住,故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黄某2、谢某2为卖淫女子介绍嫖客,促成双方达成性交易,以此获取介绍费而牟利,应定性为介绍卖淫罪。2、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某不属介绍多人多次卖淫,是从犯的辩解意见。经查,刘某某与黄某2、谢某2属于共同犯罪,根据证人黄某1、陈某3、许某、何某1、谢某1、卢某1的证言,本案显然属于介绍多人多次卖淫,且刘某某积极参与了介绍他人卖淫,不是从犯,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刘某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酌情从重处罚。刘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刘某某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收缴的身份证及平板电脑与犯罪有关,故由公安机关发还权属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刘某某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一台(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桃人民陪审员 李龙娟人民陪审员 何凤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