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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邓兵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法定代表人张强。被执行人邓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679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邓兵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邓兵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西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住宅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桃 来自